昨日,深交所發布關于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
通知指出,為積極穩妥推進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工作,深交所于2020年6月12日正式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將自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發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為確保新舊業務規則有序銜接,進一步明確《特別規定》實施前后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
具體來看,風險警示股票方面,《特別規定》實施前,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5%。《特別規定》正式實施后,根據相關規定,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根據最新版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當創業板公司出現財務狀況或者其他狀況異常,導致其股票存在終止上市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其投資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深交所有權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施風險警示。
風險警示分為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于其他股票。
退市整理期過渡安排方面,《特別規定》實施前已進入退市整理期,且《特別規定》實施時仍處于退市整理期的創業板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交易機制適用《交易規則》的規定。退市整理期間,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特別規定》正式實施后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創業板股票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根據規定,屬于交易類強制退市的創業板公司,不進入退市整理期;而財務類強制退市、規范類強制退市、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等創業板公司自公告終止上市決定之日起5個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復牌,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三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內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數累計不得超過五個交易日。公司未在累計停牌期滿前申請復牌的,深交所于停牌期滿后的次一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復牌。
其他交易事項適用《特別規定》,《特別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規則》及深交所其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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