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田鵬
6月16日,據深交所官網消息顯示,為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深交所印發《關于完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6月17日發布的《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指出,會員應當建立可轉債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評估投資者的風險認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資者全面介紹可轉債特征和制度規則,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同時,投資者應當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轉債相關風險事項、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結合自身風險認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審慎判斷是否參與相關業務。
《通知》明確,個人投資者參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申購、交易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二是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另外,普通投資者參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申購、交易的,應當以紙面或者電子方式簽署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投資風險揭示書。
此外,《通知》還規定,個人投資者參與處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買入交易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二是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另外,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處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應當以紙面或者電子方式簽署退市整理可轉債交易風險揭示書。
《通知》對適用情況也進行了以下規定:參與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轉讓的投資者,應當為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專業投資者;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參與本公司可轉債申購、交易、轉讓的,不適用本通知第二條至第四條的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處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不適用本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的有關規定,不符合創業板適當性要求的投資者可以申請轉股,但轉股后僅可以賣出該等股票,不得買入。
(編輯 白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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