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為促進深圳證券交易所基金市場發展,做好基金產品開發和創新工作,加強創新產品風險防范,深交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基金產品開發與創新服務指引》(下稱《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深交所2014年11月18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基金產品開發與創新服務指引》同時廢止。
《指引》中的創新產品,是指在基金管理人、投資者權利義務、投資范圍及風險收益特征等一個或多個方面與深交所已上市基金存在重大差異的基金產品。
《指引》明確,在審慎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基金管理人開發基金產品,支持基金管理人開展產品創新,并為基金管理人提供優質服務。原則上允許多家基金管理人開發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基金產品。基金管理人申請開發的基金產品,經深交所認定屬于重大創新或對深交所基金市場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可予以適當期限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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