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近日,財政部公布了《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8號,以下簡稱《決定》),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進行了修改。為便于各方面了解掌握《決定》有關內容,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決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有關負責人表示,《決定》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共修改10條,新增2條,主要是大力簡化了代理記賬資格申請材料,壓縮了法定審批時限,優化代理記賬審批服務體驗;同時刪除了有關會計從業資格的規定,進一步放寬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的條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根據《決定》,代理記賬有關人員從業條件主要有兩方面變化:一是對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從業不再設置硬性門檻條件,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即可,并由代理記賬機構對從業人員從業能力自主評價認定。二是拓寬了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的條件,“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人員可擔任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要求,《決定》規定了以下便民舉措:一是取消了申請材料中的各項證明,由有關人員出具書面承諾即可;二是大力壓縮代理記賬審批時限,在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將代理記賬資格審批時限從20個工作日壓縮到15個工作日的基礎上,進一步壓縮到10個工作日。
為了進一步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準入環境,充分釋放市場活力,按照“放管結合”的要求,《決定》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一是根據國務院關于“證照分離”改革中“告知承諾”有關做法的精神,明確由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有關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并給予處罰。二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方式檢查,并根據有關企業因違法受到處罰情況、其他部門移交的線索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等開展重點檢查。三是明確了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以及專職從業人員出具虛假材料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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