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6月27日,北京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22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相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上市公司應提前確定披露時間,由保薦機構在業務支持平臺提交預約申請。上市公司應根據預約時間披露,盡量減少變更情況。如需變更披露時間的,應提前5個交易日提出變更申請,確有特殊原因無法提前5個交易日提出申請的,應及時披露預約披露時間變更公告。
通知明確,北交所將于2022年7月1日9:00起開放半年度報告預約系統,上市公司應于2022年7月8日前完成半年度報告披露時間的預約。北交所將根據各公司預約披露時間制作半年度報告預約披露時間表并在北交所網站予以公布。
在披露時間上,通知規定,上市公司應在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報告的披露。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應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的半年度報告披露時間。
上市公司同時有證券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如果境外證券市場對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要求與中國證監會、北交所的相關要求不同,應當遵循報告內容從多不從少、報告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并應當同時公布半年度報告。
通知對保薦機構也作出了相應要求,保薦機構應當指導和督促上市公司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半年度報告披露期間,做好以下工作:
一方面,保薦機構應對所督導上市公司的半年度報告進行事前審閱,并要求公司提供審計報告原件(如審計)和審議通過半年度報告的董事會決議原件。
保薦機構在審閱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時,應重點關注上市公司的財務規范性、關聯交易的合法合規性、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經營風險、是否存在資金占用或違規對外擔保等重大違法違規事項等。
保薦機構發現上市公司擬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應當要求上市公司進行更正或補充;上市公司拒不更正或補充的,保薦機構應當及時向北交所報告。
另一方面,如上市公司的半年度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保薦機構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關于非標準審計意見的相關材料后,應與半年度報告同時披露。非標準審計意見涉及事項屬于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的,保薦機構應當督促上市公司對有關事項進行糾正。(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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