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證監會3月11日消息,為了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財政部聯合研究起草了《關于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4月10日。
該《規定》的制定標志著《證券法》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的落地取得了新進展,對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深入推進注冊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券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違法所得,違法行為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實踐中,行政處罰決定往往先于民事判決作出,一些行政處罰案件特別是大額行政罰沒款案件中,違法行為人繳納罰沒款后,剩余財產往往難以支付民事賠償款,導致民事賠償責任無法落實。
據悉,《規定》共十四條,明確了違法行為人所繳納的行政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具體工作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關于申請主體。違反《證券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因同一違法行為,需要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沒款行政責任。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擔任訴訟代表人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代表受害投資者提出申請。二是關于申請期限、申請金額。受害投資者可以在人民法院出具終結執行裁定書后一年內提出申請;違法行為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或者追加分配程序終結后一年內提出申請;超過一年提出申請的,證監會不予受理。三是關于辦理流程。主要包括證監會對申請材料的審核、退付流程等內容。
證監會指出,《規定》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健全證券民事賠償制度體系,為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提供更加堅實法治保障的重要舉措,對于解決民事賠償責任優先落實難問題,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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