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歆
為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切實保障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健康有序的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繼最高人民法院上周出臺了《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之后,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又聯合發布關于證券期貨市場的兩部刑事司法解釋——《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做出進一步的規范。
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表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相關司法解釋,充分反映了操縱市場和“老鼠倉”犯罪案件的新變化、新特點,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認定標準,強化了對這兩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是提高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成本、強化法律責任、完善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配套司法保障的重要舉措,對于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科創板改革有序開展、有效促進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李勇表示,《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11條,主要內容有:明確了“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六種情形,“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的認定依據,“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以及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的適用條件和認定標準等。《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12條,主要內容有:明確了“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的范圍,“違反規定”的內涵,“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審查、認定標準,“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罰金刑的適用標準,以及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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