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2月20日,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簡稱《指引》),進一步明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條件要求,完善任職備案程序安排等。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以下簡稱《高管辦法》)對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條件和備案程序作了規定。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新“國九條”)和《關于加強證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監管加快推進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意見(試行)》關于“完善高管人員任職條件與備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督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嚴把任職“入口關”,強化任職審查,堅決防止不符合任職條件的“關鍵少數”任職,《指引》對《高管辦法》有關規定進行了解釋和細化。進一步明確對董事長、總經理的基本條件要求,并強化經營機構審慎考察擬聘任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符合任職條件的義務,明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如難以確保擬聘任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條件的,應當事前與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進行溝通。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未作審慎考察、與相關派出機構溝通,任命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從重處理。
需要說明的是,《指引》相關要求比照適用于《高管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指引》發布后,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和《高管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機構應當及時將《指引》相關要求告知公司主要股東,提醒主要股東嚴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中國證監會表示,將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新“國九條”要求,督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加強人員聘任管理,切實把好“關鍵少數”任職備案關口,并加大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監管執法力度,從嚴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編輯 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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