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毛藝融
7月2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關于簡化辦理已故投資者小額遺產繼承程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辦理5萬元以內的小額遺產繼承業務,不再要求進行公證,第一順序繼承人、公證遺囑確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憑借死亡證明、有效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直接辦理。這是自小額存款提取簡化以來,金融行業推出的又一項重要便民舉措。
據了解,證券基金行業沿用行業慣例,在辦理已故投資者遺產繼承時通常需要繼承人提交由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公證書。該做法在防范遺產冒領、保護繼承人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繼承人為了繼承總價值不高的小額遺產,要花費大量時間精力辦理公證,還要支付額外的公證費用,成本收益并不匹配。
近期,有群眾陸續通過多種方式提出建議,表示當前證券基金行業辦理小額遺產繼承的便利性較差,建議盡快出臺簡化措施。
前期,證監會會同中國結算就小額遺產繼承開展了調研。整體來看,近年來投資者辦理小額遺產繼承業務的數量有所增長,部分投資者反映的便利性較差的問題確實存在。
證監會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形成了本次《通知》。《通知》以場內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為出發點,進一步擴大覆蓋面,將公募基金等場內外資管產品也涵蓋進來,統一了證券基金行業小額遺產繼承業務辦理要求。
《通知》在兼顧便利性和安全性的基礎上,大幅簡化了小額遺產繼承的辦理程序和材料要求,提高了業務辦理效率,為群眾帶來了實實在在的便利,主要包括以下要點:一是申請人范圍。申請人為已故投資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時,可以申請辦理小額遺產繼承。
二是金額計算口徑。已故投資者在同一證券公司開立的賬戶項下的全部凈資產,或者持有的由同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等資管產品,或者在同一基金銷售機構開立的賬戶項下的公募基金等資管產品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的,均可以適用簡化辦理程序。
三是申請材料。申請人可憑已故投資者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材料或公證遺囑、身份證明文件、承諾書等材料申請辦理,無需提交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公證書。
四是辦理方式。申請人向證券公司申請辦理小額遺產繼承的,應當前往已故投資者開戶證券公司的營業場所進行現場辦理。申請人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小額遺產繼承的,應當按照相關機構要求辦理。
整體來看,《通知》按照普惠金融理念,簡化了小額繼承業務辦理流程、節省了公證的費用,實打實提高了金融服務效率、減輕了繼承人負擔,給群眾帶來便利和實惠。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持續關注政策實施情況,持續完善相關業務流程,督促證券基金行業持續聽取群眾呼聲,加大便民利民力度,切實為群眾做好事、辦實事、解難事,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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