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田耿文
殘缺、污損人民幣如何在銀行兌換?這是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會遇到的問題。
為進一步做好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工作,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關系到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征求意見稿》不僅明確了兌換標準,便于人民群眾去兌換;也更便于銀行機構按照標準來執行,還能減少一些糾紛。”招聯首席研究員、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董希淼告訴《農村金融時報》記者,“這也是一項金融便民惠民的具體舉措。”
記者了解到,《征求意見稿》共十六條,主要明確了辦法適用范圍和定義、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標準、異議處理及鑒定程序、監督管理等四個方面內容。
所謂“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征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征求意見稿》明確,金融機構應當無償為公眾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不得拒絕辦理。因火燒、侵蝕、霉爛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以下簡稱“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
根據《征求意見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不予兌換:
一是重要防偽特征缺失,無法辨別為真幣的;二是無法辨別面額的;三是剩余面積比例不滿二分之一的。
針對上述情形之外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征求意見稿》規定,按照以下標準兌換:(一)剩余面積比例在四分之三(含)以上,按照原面額全額兌換;(二)剩余面積比例在二分之一(含)以上不滿四分之三的,或者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照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在對異議處理及鑒定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可自金融機構兌換認定書出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在規定時限內做出鑒定并出具鑒定書。
在監管方面,《征求意講稿》提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將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金融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據悉,本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是在2003年出臺的《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上的進一步修訂。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鑒定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原有規定缺少對不予兌換情形的明確表述等,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優化,此次《征求意見稿》剛好填補了這一空白。”一位國有大行的基層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編輯 汪世軍 賀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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