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一年多風險處置,包商銀行正式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3日發布民事裁定書顯示,2020年11月17日,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包商銀行”)以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該院申請進行破產清算。
民事裁定書顯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之規定,該院裁定受理包商銀行破產清算申請。
銀保監會23日發布關于包商銀行破產的批復顯示,11月12日,銀保監會原則同意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序,要求包商銀行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后續工作,如遇重大情況,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11月11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認定包商銀行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的通知》,稱在接管期間,經清產核資,確認包商銀行已嚴重資不抵債、無法生存。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等規定,認定包商銀行已經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其應對已發行的“2015包行二級債”本金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全額減記。
11月17日,包商銀行接管組出具《關于包商銀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的說明》,稱缺乏對到期債務的清償能力是認定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的判斷依據,包商銀行二級資本債本金已被全額減記,說明其已喪失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
從法律依據來看,民事裁定書顯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規定:“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依照上述規定,民事裁定書稱,本案中,包商銀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提交的《審計報告》顯示其股東權益數額為負數,可以認定包商銀行已具備破產原因。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民事裁定書顯示,本案中,銀保監會已經批準同意包商銀行進行破產清算,故包商銀行的申請符合上述法律規定,該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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